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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环之歌》没侵权看 如何避免知识产权“拿来主义”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9-12-02 已有555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很多人的脑海里都曾萦绕过这首《五环之歌》,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熟悉的旋律与《牡丹之歌》中的“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十分相近,二者还因此诉诸法律。
 
  据悉,《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众得公司后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未侵犯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的改编权。
 
  本案中,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因此,无法单独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利,也无法作为词曲作者共同的继受权利人主张歌曲整体的权利。
 
  法院在认定众得公司仅享有歌词的改编权之后,对《五环之歌》是否侵权的判断,就转变为其歌词是否属于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的问题。
 
  “《五环之歌》的歌词完全是重新创造的,根本没有原词的影子,哪来的侵权?”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说。
 
  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其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
 
  事实上,在音乐领域,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那么,音乐创作者应如何尽量减小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有清楚和详尽的规定,大家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依法获得授权,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律来制约,以及进一步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张伟君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则表示,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乐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慎重判断,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创作还是受他人作品灵感启发的全新创作,对于难以判断或存疑的使用,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提前做好处理,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日后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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