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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的Jordan经典飞人商标版权之争落幕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8-03-09 已有360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过近三年的法律纠纷,耐克终于赢得了 AIR Jordan 品牌的 Logo:飞人(Jumpman)的版权诉讼。
   
    Jordan Brand 标志性的 “Jumpman” Logo,可谓运动史上最成功的一个 Logo 设计案例,该创意源于 Nike 为 Michael Jordan 拍摄的一张宣传广告,广告中 MJ 在芝加哥的黄昏中 “飞翔”,不仅展示了自己惊人的弹跳力,也为第一款签名球鞋 Air Jordan 1 开启了一段辉煌的历史。

    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为迈克尔·乔丹拍摄了一张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他表示,拍摄照片时,自己和乔丹花费很多时间商量拍摄的动作和角度,最终受到芭蕾舞的姿态启发。

    不久之后,这张照片被耐克看中。作为自由职业者,持有版权的伦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为耐克两次使用这张照片的费用。

     1987年,这家运动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摄了一张飞人扣篮图,并且引申设计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标志。在此过程中,耐克曾支付给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但并没有买断这一版权。

     距离原照片拍摄超过30年,耐克利用这一飞人标志赚得不少。

     此时,伦特米斯特认为,这一举动违反当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协议,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诉。伦特米斯特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耐克将此创意用在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最终商标版权之争落幕,耐克赢了,因为法官认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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