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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年不得申请财政补贴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7-10-17 已有291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深圳新闻网讯 在昨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记者获悉,此次《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突破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此外,对于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贴。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原则和范围,并根据不同资助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资助方式。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扩大了享受优惠待遇的主体范围,规定市外研发机构与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拓宽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创新的渠道,除普通研发项目以外,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等,可以单项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的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以防止单位对财政性补贴资金的截留,保障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团队研发活动。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规定以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或者设立公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可以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股权或者公司登记手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可以分别独立持股。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财政性资金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实行零容忍政策。一经确认,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其退回已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亮点

      ●财政性资金补贴的申请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可直接申请补贴,以防止单位截留财政性补贴资金,保障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团队研发活动。

      ●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可以分别独立持股。

      ●受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如果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退回已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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