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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清房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07-16 已有288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案 情
  2015年6月10日,陈女士与D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280万元的购房合同,约定现场交付140万元现金,剩余140万元分3次交清,逾期付款按日向D房屋开发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016年3月31日前D房屋开发公司交房,逾期交房按日向陈女士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D房屋开发公司称因陈女士有140万元未交清,要求签订一份140万元的借款合同,逾期按日向D房屋开发公司支付应付款千分之十五的违约金,购房心切的陈女士答应了D房屋开发公司的要求。此后,陈女士逾期交纳房款,D房屋开发公司强行按万分之五的标准向陈女士收取违约金共计8.3万元。2016年5月30日,D房屋开发公司向陈女士交房,未支付违约金。陈女士向G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D房屋开发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违约金,并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分 析一、未付清房款的违约金应该如何算
  在调查中,D房屋开发公司称其与陈女士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千分之十五,实际按万分之五执行已充分考虑了陈女士现实情况,否则应当向陈女士收取415万元违约金。
  执法机关对D房屋开发公司的理由不予认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本案中,陈女士与D房屋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了高违约金的借款合同,并非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D房屋开发公司存在明显诱哄意图,该份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案中,D房屋开发区公司要求陈女士单独签订的借款合同采取了非常高的标准计算违约金,D房屋开发公司的欺诈意图明显。因此,陈女士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D房屋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D房屋开发公司称因陈女士逾期交款所以逾期交房,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执法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陈女士应向D房屋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款的违约金,而D房屋开发公司亦应向陈女士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处理结果
  最终,G市场监管局对双方进行调解,认为陈女士应向D房屋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3.32万元,D房屋开发公司应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1.65万元。两者相抵,陈女士应当向开发公司支付1.67万元,扣除陈女士已交的8.3万元,D房屋开发公司退回陈女士6.63万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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