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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侮辱,诽谤性的文字或被判侵权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11-08 已有260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11月4日,从(新疆)拜城县法院了解到,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拜城县法院法官介绍,陈某与刘某同为某电厂员工,陈某以名誉权遭侵权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陈某称,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自己的照片,并附以侮辱、诽谤性的文字,损害了她的名誉,造成精神打击。


        陈某起诉称,自己和刘某平时因为性格不合关系不好。2015年3月,刘某先后在朋友圈发布陈某照片,称陈某是狐狸精,勾引刘某的老公。微信发出后,公司领导和同事对陈某议论纷纷,造成陈某严重的心理压力。

        陈某认为,刘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刘某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陈某赔礼道歉,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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