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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规

聚焦青少年暴力犯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06-29 已有363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日前,一段浙江省庆元县一男童遭多名少年围殴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当地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据悉,涉案的几名少年均未满十四周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同时,四川、江西、福建等地也相继爆出青少年被同龄人暴力对待事件。

    在青少年暴力事件中,实施暴行的青少年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问题少年”是否有进一步的矫正措施?针对青少年暴力现象,现行法律体制是否有值得改进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青少年犯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近日,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以今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为例进行分析,发现事件辐射全国17个省(区、市),初中生比例占到四成以上。而且,此类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往往因年龄偏低或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仅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主任张建荣长期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他指出,青少年暴力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越来越多暴力文化的影响,以及青少年生理与心理发育之间的不平衡、法治教育缺位等因素。

    “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后,除其家长应当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施暴未成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情区分。如果年满十六周岁,构成相应犯罪的,或者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几种情形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治安管理法意义上的一般法律责任,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还可通过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由其家长)赔偿损失、由学校等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张建荣说。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教授看来,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如果家长真的管得了,青少年就不会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至于政府收容教养,很多情况下,因执行场所无法解决,导致公安机关的收容教养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如何惩戒

     其实,针对因年龄偏低或犯罪情节较轻,被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关处罚规定。根据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对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结伙滋事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璐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并非强制性的,而是由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实行入学自愿原则,在学生和家长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工读学校。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很有限。”

     张建荣则指出,工读学校不同于普通学校,其教育内容与教育性质属于一种特殊教育,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尤其加强了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并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等,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有的工读学校为了减轻在读未成年人学生的思想压力、心理阴影,已改名为寄读学校(如北京市海淀区寄读学校)。

     “工读学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擅长文化知识教学、法治教育与心理矫治等工作经验的师资队伍,其矫治的实际效果还是很好的。”张建荣说。

现行法律需要哪些改进

     在 与浙江庆元类似的青少年暴力事件中,很多网友对施暴者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提出质疑。对此,姚建龙表示,我国法律的确在处以刑罚和一放了之之间缺乏“以教代罚”的中间措施和环节。

    “当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后,符合条件的接受刑事处罚,不符合条件的就一放了之,从预防重新犯罪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缺失。对此,一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刑法等顶层设计,如在刑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篇,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很长时间,我们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探索。如责令父母严加管教的同时,可以探索让父母缴纳保证金,并且规定一定的管教期限;公安机关在实践中,也应充分运用训诫方式,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都形成震慑力;此外,还可以将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到工读学校教育中。”
 

     程晓璐也提出,公安机关应该将训诫“仪式化”,邀请被害方、社区工作者、律师、学校老师等参加,通过更加正式的方式对涉案青少年进行训诫,此外,涉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对被害人进行正式赔礼道歉,仪式结束后公安机关再分别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出具书面训诫书和告诫书,这样对他们起到的震慑作用更大。

     张建荣则认为,对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同样必不可少。“全社会都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让青少年从内心深处懂得暴力对他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其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工作中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司法机关、基层政法队伍等应当在该项工作中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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