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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的不是商品是人品 谨慎购买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05-07 已有274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最近,李先生刷微信刷得有点烦,因为一打开手机微信的朋友圈,屏幕上就充斥了卖面膜、卖保健品、卖蛋糕的信息,而这些信息都是他朋友圈里的熟人发的:“代发广告,正品面膜”、“亲们看过来,高端产品”……
 
  据悉,至2014年底,我国微信月活跃用户已经超过5亿,这意味着全国每两个人中就至少有一个人在使用微信。而目前微信已发展了800多万公众账号。而在公众账号中,诸多名牌服饰的官方微店也如雨后春笋,类似的微店已有2000万家。
 
  2015年是微商的爆发年,但由于接连曝出各种问题以及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微商”在大众心中的形象也越来越暗淡,严重地影响了未来的发展。
 
  问题1
 
  买到微商假货能否用消法维权?
 
  职业打假人王海最近接连发出微博警示:“微商就是骗子和传销,面膜等化妆品加激素、减肥食品加毒药都是公开的秘密!”
 
  朋友圈里售卖的面膜等商品,如果确实是假冒伪劣,到底能不能用消法维权?有一种看法是,朋友圈并非是电商平台,很难适用消法关于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形式。
 
  因为在实体店铺或传统的电商平台如“淘宝网”等处购买商品,消费者如果遇到假冒伪劣现象,可到工商局或质监部门投诉。如找不到生产者,可先向商场或电商索要赔偿,商家要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但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固定营业场所且没有发票的微商,应该如何投诉呢?
 
  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金澎律师非常关注互联网法律问题,他认为,根据微商表现形式的不同,也有不同的维权方式。
 
  “在新的电子媒体时代,通过朋友圈的买卖商品行为,其性质本身具有对人的信赖属性,而弱化了对商品品质的信赖,经营的重点是在朋友圈的人而不是商品本身。”张金澎律师分析认为,“微商”共有四种交易表现方式:
 
  第一种是经工商注册的实体经营者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的,即微信公众号里出现的那些品牌商;第二种是未经工商注册的个体通过第三方微商平台进行商品推广及销售的,即时下比较流行的“微店”等;第三种是未经工商注册的个体直接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第四种是未经工商注册的个体通过微信进行代购。
 
  张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一种及第二种方式因可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故可适用“消法”进行维权。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而最低赔偿额是500元。
 
  而第三种、第四种方式是个体行为及委托代购行为,不具有“消法”中关于“经营者”的属性,故不能依据“消法”进行维权,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欺诈,适用的法律是依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比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问题2
 
  微商卖的私房食品不安全咋办?
 
  朋友圈里不仅卖服装鞋帽、化妆品、保健品等,还有手工蛋糕、阿胶膏等自制商品销售。但通过微信朋友圈出售的私房食品,多系家庭作坊式生产,脱离监管,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据媒体报道,微信上热销的千层蛋糕等食品,大部分都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甚至连保质日期都没有,产品也未封闭包装。经食品部门检测,有的蛋糕中大肠菌群超标6倍。在朋友圈购买自制食品或商品,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购买者应该如何维权?
 
  张金澎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有较多的严格准入及监管规定,自制的食品或商品由于脱离了相应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在所难免。如果遇到上述问题,购买者应当即时保存交易证据,比如微信对话记录,及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或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或投诉,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取证,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的包华律师认为,自制食品如果确实是规模化的生产经营行为,即使是小作坊,也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仅是出于朋友情感沟通的分享,即便有付款行为,也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问题3
 
  热心转发者广告法管不管?
 
  从朋友圈里买到伪劣商品,购买者自然非常气愤,除了追究售卖者的责任,那些热心转发刷屏者是否也应该承担发布广告的侵权责任呢?张金澎律师认为,朋友圈上的广告不能按照“广告法”来规范。因为“广告法”规范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
 
  目前朋友圈上刷屏的信息基本都属于网民的民事表达自由领域,相关信息内容并不属于商业广告性质,监管部门不能对朋友圈的“广告”营销信息事先监管,事后也很难对其按照广告法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约束。
 
  张律师认为,对于微信朋友圈上的广告信息,民事权益责任更多的应依据民法及侵权法的规定,并且消费者在自媒体及微信取证时亦难以确定谁是广告的发布者。
 
  此外,微信平台也很难承担除“通知删除”之外的其他责任。“对于个人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微信平台仅起一个渠道和桥梁作用,信息的发布者及信息的接收者是交易的双方,微信平台并未改变交易双方及信息的内容,故不承担相应责任。”张金澎律师认为,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微信平台如果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则该微信交易平台在双方的交易中进行了参与,微信平台应承担相应的甚至是连带的法律责任。
 
  律师支招
 
  下单前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张金澎律师认为,现在朋友圈营销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同时监管形成真空地带,朋友圈营销行为部分游走在监管之外,消费者应对此保持足够的警惕与谨慎。
 
  张律师建议,在进行交易前,消费者要对相关的卖家进行多方调查及判断并保留好相关联系记录,尤其是卖家的保证和承诺,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与卖家签订书面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旦发生问题涉及产品质量甚至人身损害,消费者还应保留好在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联系、付款或视频记录,并保存好有问题的商品,必要时对证据应进行公证,对有问题的商品进行检验及鉴定。如能联系到卖家,检验及鉴定最好与卖家在场时共同确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监管机关进行举报或投诉,寻求监管机关的介入及查证。
 
  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规定,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若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到法院起诉,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律师提示,朋友圈代购和微店很多都是无实名认证、信用担保等情况,一旦出现纠纷维权难度较大。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代购交易时需要谨慎,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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